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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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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指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专业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该项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按照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当学年奖学金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竞评大会,现场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

(五)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学金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评定工作结束后,奖学金要及时并且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格或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除撤销其所获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所退款项纳入本奖学金下一学年度的奖励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