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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我校2016年度晴川助学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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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学校决定出资30万元人民币设立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助学金。为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晴川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登记档案的在籍本、专科学生。

二、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爱学校,遵纪守法,自入校以来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评审等级

晴川助学金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各等级助学金发放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获资助人数分别为甲等20名、乙等270名。

四、评审程序

(一)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申报,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报晴川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由以下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

1.父母所在单位;

2.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

3.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

4.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三)获得本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其它各类助学金

五、评审时间

(一)20161117日前,由各院进行宣传动员;

(二)20161127日前,由各院组织评选并公示;

(三)20161128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20161130日前,报学校审批公示。

六、评审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二级学院必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骨干学生管理干部、教师为组员的院级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各年级要以班为单位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班委成员和普通学生为组员。

(二)严格公示程序。晴川学院奖学金初审结果在各院公示3天,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各院初审小组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于复议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武汉晴川学院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武汉晴川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综合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三)确保公正评审。各院要着力加强本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建设,选拔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的学生进入初审小组,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公开与公正。

(四)认真总结经验。全院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在本次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七、助学金的管理及发放

(一)晴川助学金由各院先填写《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助学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

(二)学校于评审工作结束后,按学年度分两次发放助学金;

(三)享受本年度晴川助学金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处分者,学校将停止发放其助学金。

特此通知。

附件:

1、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助学金评审办法;

2、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助学金申请表;

3、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助学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

          

                      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11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