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

>

正文
信息公开事项
6-36武汉晴川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26

发布者:

浏览量: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服务学生顺利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录取专业所属系请假,由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院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申请入学前应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校缴纳本学年度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者延期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第六条  未获注册学生的学籍学业不受学校保障。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学院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的安排选课、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参加教学活动,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如果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到批准方销假。

第十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实践环节)的特点,制定所授课程的学习要求和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课前告知学生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军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规定的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不得参与该课程的学习成绩评定,情节严重的按《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读和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的计算方法按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院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学生应积极选修一定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第十七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学生所学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良好”和“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缓考、补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院医院证明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单位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者作业(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视同缺交)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作业”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课”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系书面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当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同时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录入学院教务系统并打印正式归档成绩单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名后分别交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保存。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系通知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接到成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系教学秘书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除军训、重新学习课程外,其他课程均参与GPA计算。

 

第五章 选课、免修、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当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所在系部负责人的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读课程,公共选修课按《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列情况除外: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按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入学后或者复学就读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及格(含不合格)课程,学院于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补考。必修课补考(含自行放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或记为零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的不属于补考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三十三条  凡需重新学习课程,学生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安排,同时到教务处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新学习的,学生仍要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与任课老师取得联系,接受老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必须完成),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自行参加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因出国等需要取得课程学习的更好成绩,须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缴纳相应学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新学习的,学生重新学习的替代课程由所在系决定,并送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经学院正式录取或取得我院学籍的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转入专业有兴趣且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院审核确认者;

4.转专业前所在专业修读的公共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其他课程挂科不超过两门者。

第三十七条  每位学生只有两次转专业机会,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内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至大学二年级上学期止,允许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一次,每学期末放假前两周提交申请,下一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办理,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间段提交申请,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转出和转入系按申请条件,结合各系教学计划、教学资源、学生规模等实际情况审核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汇总;

3.教务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复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教务处在开学后第二周发布《学生转专业结果的通知》,学生须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单位办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办理转专业注意事项:

1.学生在《学生转专业结果的通知》发布前,均应按照原所在年级专业要求参加相应活动,转专业申请受理成功后不得撤回;

2.艺术类专业学生只可在同批次、同类型专业内互转,不可转入其他专业;

3.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应学分,方能毕业和申请学位;

4.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

第四十条  学生因生理、地理或者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所在系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自行出国留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1年;休学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的,注销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休(复)学审批表》经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系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送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一学年计算。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初向所在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者,取消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八章 学习年限、试读与学籍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四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如尚未受到退学处理,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规定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计算在内)。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各系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1.在规定学制的第一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2/3者,学院给予学业警示。受学业预警者不得参加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学习(下同);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院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3者,给予退学处理。

2.在规定学制的第二学年度、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院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院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

3.在规定学制的第四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者,可以持结业证离校,也可以向学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学生必须留级重新学习原不合格课程。试读期满,所修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1.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本人和家长坚持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系填写《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查报院长审批。

第六十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执行。

第六十一条  退学学生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二条  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所修学分未达到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制,亦可结业离校:

1.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学习,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未修满学分低于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6学分(含6学分),并申请结业离校者,允许两年内返校重修,重修合格,发给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未修满学分高于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6学分,且未申请延长学制者,作结业离校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予返校重修。

第六十四条  因应征入伍而不能在校完成学业的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免修不免考的形式继续完成不合格课程的学习,该类学生应当在入伍前向所在系提交免修课程的申请并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可通过自学、交验学习笔记、作业、毕业论文(设计),并经返校考试、答辩或通过视频考核、答辩等方式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修满学分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修业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或第二主修的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或主修专业证书;对第二主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2.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