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明晰学院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结合办学协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办学校和投资主体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加强资产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四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学院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资金。学院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院财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院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任命。财务工作要遵从回避原则,与学院董事董事会成员、院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与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院财务机构中工作。有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进入财务部门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收支情况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学院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院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十月底前报董事会审批。
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学院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的报审程序和综合编制方法,即先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和发展的需要向财务处报送预算草案,财务处根据各部门草案编制学校综合预算并报总会计师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对有所调整的事项下达各部门,各部门再次向财务处报送调整后的预算,财务处将调整后的综合预算报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提交院长办公会确认,并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九条 学院预算一经董事会批准,就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学院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二、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事业收入,应列入“应付及暂存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学院财会人员或经学院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所有票据由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学院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教育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大修理支出四大类。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其他支出。是指学院除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支出管理,应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预算内日常开支由院长“一支笔”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经院长办公会会讨论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九条 净收益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净收益的分配,根据有关规定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勤工助学基金、奖学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董事会基金、院长基金。
勤工助学基金和奖学金可以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由社会捐赠形成,用于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困难补助和奖励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用于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用于职工集体活动。
董事会基金、院长基金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专用基金,由学院财务处掌握,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根据学院事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暂付及应收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账账相符、帐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学院在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暂付及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及应收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
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及声像资料;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院长或董事长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账账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学校对外投资应经学院董事会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的资产。学院禁止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院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校董事会批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定期、如实地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院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负责人、总会计师、院长审核,并签名盖章。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院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董事会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院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内外部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后勤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九第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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