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党政管理干部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管理,形成良好的干部职务聘任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职务为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含相应级别的科员、调研员或其他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院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在岗在册职工。
第四条 党政管理干部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以岗聘任、能力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职务的应聘资历
(一)科员: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试用、见习期满,转正后可应聘科员;本、专科毕业生经确认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转正后可应聘科员;硕士毕业生试用期满,转正后可应聘科员。
(二)副科长:专科毕业生任科员四年以上, 本科毕业生任科员三年以上,硕士毕业生任科员两年以上,博士毕业生试用期满,具备应聘副科长资格。
(三)科长:应聘科长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科长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副处长:应聘副处长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科长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处长:应聘处长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副处长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六)特殊岗位有工作期限要求的,未满期限不得应聘其他岗位职务。
第六条 各级职务的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本职工作中没有出现责任事故。
2、应聘副处长及以下职务的人员在原职务任期内原则上应有兼任学生班主任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3、应聘党务管理岗位的,原则上应为中共正式党员。
(二)业务条件:
1、科员: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政策以及业务知识, 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副科长: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 能草拟一般性业务文件和工作总结, 有综合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起骨干作用, 表现优秀。
3、科长:能够较好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 能够熟练地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有明显的业绩表现。
4、副处长:具备良好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独立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业绩突出。
5、处长: 除应具备副处长的业务条件外,还应具备有在本职工作范围驾驭全局的能力,能为院领导当参谋助手,排忧解难,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第七条 聘任考核:
申请应聘高一级职务的党政管理干部在现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职务聘任:
(一)学院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并公布岗位聘任条件,凡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应聘。应聘者须向组织人事部门递交任现职以来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一份并附其所在单位鉴定材料。
(二)职务聘任原则上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聘任。个别德才和实绩特别突出的,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可越级聘任。
(三)组织人事部门在本人总结、单位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审查, 将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拟聘任人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正式聘任。
其中,任处长职务的人选,公示期满后由院长提名,报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发文聘任。
第九条 任职待遇:
任职期间,享受学院规定的相应职务待遇。降职后,原职务待遇自行取消,享受降职后的职务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