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事项

>

学风建设信息

>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正文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23-11-09

发布者:

浏览量: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六)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学术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校“师生员工”学术规范行为,协助校行政、校党委推进全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六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采取各种正当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校相关部门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院(部)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一)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五)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实际违规违法情况,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员进行职称降级或撤销;暂停或终止其科研项目的承担及申报;对其承担项目的经费予以追缴,甚至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及相关荣誉。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师生员工”在事实确认后,由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需要撤销学位的(包括已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触犯党纪国法的学术不端行为,除学校给予相关处理外,如有必要将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或直接涉及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查清事实并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申请复议。复议意见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已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学校可终止原处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

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